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商品條碼管理,保證商品條碼質量,加快商品條碼推廣應用,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本條是關于《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據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的目的:一是通過明確商品條碼各級管理部門、工作機構的職責,明確商品條碼工作程序,來規范商品條碼管理;二是通過規定商品條碼的編碼、設計、膠片制作、印刷等各個環節執行有關國家標準,來保證商品條碼質量;三是推動商業POS系統的建立,推動商業自動化的發展,以加快商品條碼技術在生產和流通領域的應用,實現商品生產和流通信息化,建立現代化流通體系,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 本條是本辦法的立法。
第二條 商品條碼是由一組規則排列的條、空及其對應字符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標識。商品條碼包括標準版商品條碼和縮短版商品條碼。標準版商品條碼我國按照國際物品編碼協會制定的國際通用規則,推廣應用商品條碼。本條是關于商品條碼定義的規定。
第三條 商品條碼的注冊、編碼、應用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本條是關于本辦法調整范圍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商品條碼,編碼中心批準注冊廠商識別代碼,系統成員編制商品項目代碼,系統成員在生產和流通領域中應用商品條碼,有關部門對商品條碼的管理應用都應遵循本辦法。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商品條碼必須經核準注冊。 本條是關于使用商品條碼必須注冊的原則的規定。未經中國物品編碼中心核準注冊的廠商識別代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
第五條 商品條碼工作應當依靠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積極引導和鼓勵商品生產者、銷售者加快使用商品條碼,應用商品條碼技術。本條是關于推進商品條碼事業發展的規定。在有條件的地區應加快自動掃描商店的建立,為生產企業使用商品條碼提供應用環境。
第二章 商品條碼主管部門和工作機構
第六條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是全國商品條碼工作的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1.制定全國商品條碼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2.制定并發布商品條碼國家標準;
3.組織全國商品條碼工作的監督檢查;
4.負責批準設立中國物品編碼中心地方分支機構;
5. 處理商品條碼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本條是關于全國商品條碼工作的主管部門及其商品條碼工作職責的規定。
1.制定全國商品條碼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2.制定并發布商品條碼國家標準;
3.組織全國商品條碼工作的監督檢查;
4.負責批準設立中國物品編碼中心地方分支機構;
5. 處理商品條碼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本條是關于全國商品條碼工作的主管部門及其商品條碼工作職責的規定。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1.貫徹執行商品條碼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
2.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條碼工作的監督檢查;
3.處理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條碼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本條是關于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商品條碼工作職責的規定。
1.貫徹執行商品條碼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
2.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條碼工作的監督檢查;
3.處理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條碼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本條是關于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商品條碼工作職責的規定。
第八條 市、縣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條碼工作的監督檢查。本條是關于市、縣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商品條碼工作職責的規定。
第九條 中國物品編碼中心(以下簡稱編碼中心)是全國商品條碼工作機構,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領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1.貫徹執行商品條碼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
2.統一組織、協調、管理全國商品條碼工作;
3.負責初審編碼中心地方分支機構的設立;
4.負責審批商品條碼注冊、變更、續展和注銷;
5.負責全國范圍內商品條碼技術培訓,提供商品條碼技術咨詢與服務;
6.履行國際物品編碼協會會員職責,開展相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本條是關于全國商品條碼工作機構及其工作職責的規定。
全國商品條碼工作機構是中國物品編碼中心。中國物品編碼中心是經國務院批準,于1988年12月28日正式成立的,并于1991年4月19日正式加入國際物品編碼協會。
1.貫徹執行商品條碼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
2.統一組織、協調、管理全國商品條碼工作;
3.負責初審編碼中心地方分支機構的設立;
4.負責審批商品條碼注冊、變更、續展和注銷;
5.負責全國范圍內商品條碼技術培訓,提供商品條碼技術咨詢與服務;
6.履行國際物品編碼協會會員職責,開展相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本條是關于全國商品條碼工作機構及其工作職責的規定。
全國商品條碼工作機構是中國物品編碼中心。中國物品編碼中心是經國務院批準,于1988年12月28日正式成立的,并于1991年4月19日正式加入國際物品編碼協會。
第十條 編碼中心地方分支機構(以下簡稱編碼分支機構)接受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領導,其業務工作接受編碼中心的指導、檢查和考核,履行下列職責:
貫徹執行商品條碼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組織、協調、管理本地區的商品條碼工作;負責初審本地區商品條碼注冊、變更、續展和注銷;負責本地區商品條碼技術培訓,提供商品條碼技術咨詢與服務。本條是關于編碼分支機構工作職責的規定。
貫徹執行商品條碼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組織、協調、管理本地區的商品條碼工作;負責初審本地區商品條碼注冊、變更、續展和注銷;負責本地區商品條碼技術培訓,提供商品條碼技術咨詢與服務。本條是關于編碼分支機構工作職責的規定。
第三章 商品條碼注冊和編碼
第十一條 條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生產者、銷售者,可以申請注冊廠商識別代碼。
第十二條 廠商識別代碼注冊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編碼分支機構申請注冊廠商識別代碼。申請人應當填寫廠商識別代碼注冊申請書,并提供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
第十三條 編碼分支機構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資料應當在十日內完成初審。對初審合格的,編碼分支機構簽署意見并報送編碼中心審批;對初審不合格的,編碼分支機構應當將申請資料退給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編碼中心對初審合格的申請資料應當自收到申請人交納的有關費用之日起十日內完成審批程序。對符合規定要求的,編碼中心向申請人核準注冊廠商識別代碼;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編碼中心應當將申請資料退回編碼分支機構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申請人獲準注冊廠商識別代碼的,由編碼中心發給《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以下簡稱《系統成員資格證書》),取得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以下簡稱系統成員)資格。
第十六條 編碼中心應當定期公告系統成員及其注冊的廠商識別代碼。
第十七條 編碼中心按照有關國家標準編制廠商識別代碼。系統成員按照有關國家標準編制商品項目代碼和校驗碼。
第十八條 商品條碼印刷面積超過商品包裝表面面積或者標簽可印刷面積四分之一的,系統成員可以申請使用縮短版商品條碼。
印刷企業具有商品條碼印刷資格的,方可承印商品條碼。商品條碼印刷資格的認定由中國物品編碼中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統一組織。系統成員應當委托具有商品條碼印刷資格的企業印刷商品條碼。印刷企業獲得條碼印刷資格需具備以下條件:
組織機構和人員企業有負責人分管該項工作;企業有主管條碼印刷質量的部門,并配備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企業有兩名以上經過中國物品編碼中心山東分中心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的條碼設計、檢驗人員;企業對從事條碼設計、印刷、檢驗等相關人員進行培訓,并保存培訓記錄。標準與文件具備條碼及檢驗標準;具備條碼印刷過程控制的工藝標準和作業指導書;具備條碼印刷設計、印刷過程控制、檢驗設計、不合格控制等管理標準,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和工作程序。設計、印刷和檢驗條碼顏色、位置、方向、尺寸設計等應符合國家標準要求;按規定進行條碼印刷適應性試驗;按規定的程序和方法進行過程控制檢驗;進行出廠檢驗;不合格品按規定程序進行處理并有處理記錄;所有檢驗都應具有和保存完整的記錄。檢驗設備具備精度符合標準要求的條碼檢驗設備;條碼檢驗設備應在規定的校驗周期內經由省技術監督局授權的法定檢驗機構校準;建有條碼檢驗設備檔案,有相應的使用記錄、校驗記錄等。
印刷企業具有商品條碼印刷資格的,方可承印商品條碼。商品條碼印刷資格的認定由中國物品編碼中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統一組織。系統成員應當委托具有商品條碼印刷資格的企業印刷商品條碼。印刷企業獲得條碼印刷資格需具備以下條件:
組織機構和人員企業有負責人分管該項工作;企業有主管條碼印刷質量的部門,并配備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企業有兩名以上經過中國物品編碼中心山東分中心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的條碼設計、檢驗人員;企業對從事條碼設計、印刷、檢驗等相關人員進行培訓,并保存培訓記錄。標準與文件具備條碼及檢驗標準;具備條碼印刷過程控制的工藝標準和作業指導書;具備條碼印刷設計、印刷過程控制、檢驗設計、不合格控制等管理標準,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和工作程序。設計、印刷和檢驗條碼顏色、位置、方向、尺寸設計等應符合國家標準要求;按規定進行條碼印刷適應性試驗;按規定的程序和方法進行過程控制檢驗;進行出廠檢驗;不合格品按規定程序進行處理并有處理記錄;所有檢驗都應具有和保存完整的記錄。檢驗設備具備精度符合標準要求的條碼檢驗設備;條碼檢驗設備應在規定的校驗周期內經由省技術監督局授權的法定檢驗機構校準;建有條碼檢驗設備檔案,有相應的使用記錄、校驗記錄等。
第四章 商品條碼的應用
第十九條 系統成員對其注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享有專用權。
第二十條 系統成員應當按照有關國家標準對商品條碼尺寸、顏色及印刷位置的要求設計商品條碼。
第二十一條 系統成員印刷商品條碼需要原版膠片的,應當向商品條碼原版膠片制作者訂制原版膠片。
第二十二條 系統成員應當委托由編碼中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統一組織認定的印刷企業印刷商品條碼。
第二十三條印刷企業承攬商品條碼印刷業務時,應當查驗印刷委托人的《系統成員證書》并登記證書號碼。印刷企業應當按照有關國家標準印刷商品條碼,保證商品條碼印刷質量。印刷企業承攬商品條碼印刷業務,應當查驗印刷委托人的《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核對所印商品條碼的廠商識別代碼是否與《證書》上的廠商識別代碼一致,是否在有效期之內,并登記《證書》號碼。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冒用系統成員注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商品條碼,不得偽造、冒用未經編碼中心核準注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商品條碼。
本條是關于商品條碼保護的禁止性規定。偽造是指為達到欺騙目的,私自編造(包括拼湊、粘貼、手畫等)商品條碼的行為。冒用是指非法使用系統成員注冊或擅自使用編碼中心尚未啟用的廠商識別代碼。
第二十五條 系統成員不得擅自將其廠商誤識別代碼和相應商品條碼轉讓他人使用。
為保證商品條碼標識的唯一性,系統成員不得將其注冊的商品條碼轉讓他人使用或與他人共同使用。以總公司、集團公司或進出口公司名義注冊的系統成員,在統一管理商品項目代碼的前提下,可以允許下屬企業(包括子公司、分公司或生產基地企業等)使用其商品條碼。在系統成員委托他人加工的商品上,注明系統成員名義的;系統成員通過技術轉讓、合作生產等方式生產的商品上注明系統成員名義的,可以在商品上使用其商品條碼。
第五章 商品條碼變更、續展和注銷
第二十六條 系統成員變更名稱、地址的,應當自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文件和《系統成員證書》到所在地的編碼分支機構辦理變更手續。系統成員名稱、法人代表、通信地址、聯系人、電話、傳真、郵政編碼等發生變化,應填寫《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信息變更登記表》,提供營業執照、《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及有關證明資料。因行政區劃改變而引起的系統成員名稱改變,但名稱主體(商號)不變,并有政府有關文件的,可持營業執照及政府有關文件到編碼分支機構辦法變更手續。
系統成員合資、合并、組建集團后其新名稱與原系統成員名稱基本上一致的,可辦理變更手續。在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新改建的企業是以原系統成員為主體或由原系統成員控股并能提供有關證明的,可辦理變更手續。系統成員辦理變更手續必須經中國物品編碼中心批準,并更換《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
系統成員合資、合并、組建集團后其新名稱與原系統成員名稱基本上一致的,可辦理變更手續。在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新改建的企業是以原系統成員為主體或由原系統成員控股并能提供有關證明的,可辦理變更手續。系統成員辦理變更手續必須經中國物品編碼中心批準,并更換《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
第二十七條 廠商識別代碼有效期為二年.系統成員應當在廠商識別代碼有效期滿前的三個月內,到所在地的編碼分支機構辦理續展手續。逾期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廠商識別代碼和系統成員資格。 系統成員應在《證書》有效期滿前的三個月內,持營業執照及《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到編碼分支機構辦理續展手續。系統成員辦理續展手續,應填寫《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廠商識別代碼續展申請表》并繳納繼續使用廠商識別代碼的費用。系統成員在其廠商識別代碼有效期內未辦理續展手續,其廠商識別代碼及系統成員資格即被注銷,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八條 系統成員停止使用商品條碼的,應當在停止之日起三個月內,到所在地的編碼分支機構辦理注銷手續。 系統成員由于依法被撤銷、解散、宣告破產或者其他原因終止的,同時停止使用商品條碼,并按照前款規定辦理注銷手續。
第二十九條 已被注銷廠商識別代碼的生產者、銷售者,需要使用商品條碼的,應當重新申請注冊廠商識別代碼。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經注銷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
任何單位或個人需使用已注銷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商品條碼,必須辦理申請注冊手續,經中國物品編碼中心批準后方可使用。
任何單位或個人需使用已注銷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商品條碼,必須辦理申請注冊手續,經中國物品編碼中心批準后方可使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規定,偽造冒用系統成員注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商品條碼以及未經編碼中心核準注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商品第碼的,責令改正,可處以5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10000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系統成員轉讓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商品條碼的,責令改正,可處以3000元罰款。
系統成員轉讓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是指系統成員將其注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商品條碼轉讓他人使用,用于標識以他人名義生產的商品的行為。
系統成員轉讓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是指系統成員將其注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商品條碼轉讓他人使用,用于標識以他人名義生產的商品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本章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實施。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五條 從事商品條碼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商品條碼收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通用商品條碼符號位置
一、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條碼符號位置選擇原則及通用商品條碼符號的位置。
本標準適用于通用商品條碼。
本標準規定了條碼符號位置選擇原則及通用商品條碼符號的位置。
本標準適用于通用商品條碼。
二、 引用標準
GB12904 通用商品條碼
GB12904 條碼系統通用術語 條碼符號術語
GB12904 通用商品條碼
GB12904 條碼系統通用術語 條碼符號術語
三、 條碼符號位置選擇原則
條碼符號位置的選擇應以符號不變形且便于識讀、便于操作為準則。
3.1首先應選在商品包裝主顯示面的右側。
3.2其次可選在與商品包裝主顯示面相連的平面。
3.3最后也可選在商品包裝主顯示面的背面。
條碼符號位置的選擇應以符號不變形且便于識讀、便于操作為準則。
3.1首先應選在商品包裝主顯示面的右側。
3.2其次可選在與商品包裝主顯示面相連的平面。
3.3最后也可選在商品包裝主顯示面的背面。
四、 條碼符號位置
4.1條碼符號的曲度
4.1.1在有曲面的商品上,條碼符號的條應與曲面的母線垂直,如圖1。
4.1.2條與印刷方向平行,且平行于母線時,條碼符號表面曲度不可超過
30°,見圖2。若包裝直徑太小,條碼符號應轉90°,按圖1安排。
曲面上條碼符號的放大系數與曲面直徑有關,通用商品條碼的商品包裝
直徑及條碼放大系數的選擇見附錄A。
4.2箱型包裝
4.2.1箱型包裝,條碼符號最好印在箱底面,盡量避免印在正中央,見圖3。
4.2.2長方型包裝,條碼符號最好印在箱底長邊的中央。
4.3罐裝、瓶裝
條碼符號最好印在標紙的一側下方,見圖4。
4.4桶型包裝
4.4.1條碼符號最好印在桶型包裝的側面,見圖5(a)。
4.4.2側面無法印時,條碼符號可印在桶型包裝的蓋子上,但蓋子深度不可超過12mm見圖5(b)。如果內裝易泄漏的液體,條碼符號不可印在蓋子上。
4.5袋型包裝
4.5.1有底且底面足夠大時,條碼符號應印在底面上,見圖6(a),否則可印在背面下方的中央。
4.5.2體積大的袋包裝,條碼符號印在背面右側下方,但應避免印在過低的位置,以防條碼符號扭曲,見圖6(b)。
4.5.3沒有底的小塑料袋或紙袋,條碼符號印在背面下方的中央。如背面中央有接縫,則應印在右下方,或印在填充后不起皺折、不變形處見圖6(c)。
4.6吸塑包裝
4.6.1條碼符號最好印在紙板正面,且凸出包裝距紙板的高度不得超過12mm,見圖7。
4.6.2凸出包裝距紙板的高度大于12mm時,條碼符號應放在離凸出包裝盡量遠處,見圖8。
4.7其他形式
有些商品條碼符號可印在掛牌上,見圖9(a)、(b)。
4.1條碼符號的曲度
4.1.1在有曲面的商品上,條碼符號的條應與曲面的母線垂直,如圖1。
4.1.2條與印刷方向平行,且平行于母線時,條碼符號表面曲度不可超過
30°,見圖2。若包裝直徑太小,條碼符號應轉90°,按圖1安排。
曲面上條碼符號的放大系數與曲面直徑有關,通用商品條碼的商品包裝
直徑及條碼放大系數的選擇見附錄A。
4.2箱型包裝
4.2.1箱型包裝,條碼符號最好印在箱底面,盡量避免印在正中央,見圖3。
4.2.2長方型包裝,條碼符號最好印在箱底長邊的中央。
4.3罐裝、瓶裝
條碼符號最好印在標紙的一側下方,見圖4。
4.4桶型包裝
4.4.1條碼符號最好印在桶型包裝的側面,見圖5(a)。
4.4.2側面無法印時,條碼符號可印在桶型包裝的蓋子上,但蓋子深度不可超過12mm見圖5(b)。如果內裝易泄漏的液體,條碼符號不可印在蓋子上。
4.5袋型包裝
4.5.1有底且底面足夠大時,條碼符號應印在底面上,見圖6(a),否則可印在背面下方的中央。
4.5.2體積大的袋包裝,條碼符號印在背面右側下方,但應避免印在過低的位置,以防條碼符號扭曲,見圖6(b)。
4.5.3沒有底的小塑料袋或紙袋,條碼符號印在背面下方的中央。如背面中央有接縫,則應印在右下方,或印在填充后不起皺折、不變形處見圖6(c)。
4.6吸塑包裝
4.6.1條碼符號最好印在紙板正面,且凸出包裝距紙板的高度不得超過12mm,見圖7。
4.6.2凸出包裝距紙板的高度大于12mm時,條碼符號應放在離凸出包裝盡量遠處,見圖8。
4.7其他形式
有些商品條碼符號可印在掛牌上,見圖9(a)、(b)。
條碼符號印刷質量的檢驗
The verification of printed quality of bar code symbol
一、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條碼符號印刷質量的檢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了各種條碼符號印制質量的檢驗。
本標準規定了條碼符號印刷質量的檢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了各種條碼符號印制質量的檢驗。
二、 引用標準
GB2828 逐批檢查計數抽樣程序及抽樣表(適用于連續批的檢查)
GB7705 平版裝潢印刷品
GB12053 光學識別用字母數字字符集 第一部分:OCR-A字符集 印
刷圖像的形狀和尺寸
GB12508 光學識別用字母數字字符集 第一部分:OCR-B字符集 印
刷圖像的形狀和尺寸
GB12904 通用商品條碼
GB12905 條碼系統通用術語 條碼符號術語
GB12906 中國標準書號(ISBN部分)條碼
GB12907 庫德巴條碼
GB12908 三九條碼
GB/T14257 通用商品條碼符號位置
GB2828 逐批檢查計數抽樣程序及抽樣表(適用于連續批的檢查)
GB7705 平版裝潢印刷品
GB12053 光學識別用字母數字字符集 第一部分:OCR-A字符集 印
刷圖像的形狀和尺寸
GB12508 光學識別用字母數字字符集 第一部分:OCR-B字符集 印
刷圖像的形狀和尺寸
GB12904 通用商品條碼
GB12905 條碼系統通用術語 條碼符號術語
GB12906 中國標準書號(ISBN部分)條碼
GB12907 庫德巴條碼
GB12908 三九條碼
GB/T14257 通用商品條碼符號位置
三、 術語
3.1脫墨:條碼符號中條的印刷缺陷,其反射率與空的反射率相近。
3.2污點:條碼符號中空或空白區內的印刷缺陷,其反射率與反射率相近。
3.3印刷厚度:條碼符號的條與空的涂層的厚度差。
3.4放大系數:條碼符號的長度尺寸與標準尺寸的比值。
3.1脫墨:條碼符號中條的印刷缺陷,其反射率與空的反射率相近。
3.2污點:條碼符號中空或空白區內的印刷缺陷,其反射率與反射率相近。
3.3印刷厚度:條碼符號的條與空的涂層的厚度差。
3.4放大系數:條碼符號的長度尺寸與標準尺寸的比值。
四、 檢驗項目
4.1外觀
4.2條(空)反射率、印刷對比度(PCS值)。
4.3條(空)尺寸誤差。
4.4空白區尺寸。
4.5條高
4.6數字、字母的尺寸。
4.7檢驗碼
4.8譯碼正確性。
4.9放大系數。
4.10印刷厚度
4.11印刷位置
4.1外觀
4.2條(空)反射率、印刷對比度(PCS值)。
4.3條(空)尺寸誤差。
4.4空白區尺寸。
4.5條高
4.6數字、字母的尺寸。
4.7檢驗碼
4.8譯碼正確性。
4.9放大系數。
4.10印刷厚度
4.11印刷位置
五、 技術要求
5.1外觀
5.1.1條碼符號表面整潔,無明顯污垢、皺褶、殘損、穿孔。
5.1.2條碼符號中的數字、字母、特殊符號印刷完整、清晰,無二意性。
5.1.3條碼字符無明顯脫墨、污點、斷線;條的邊緣整齊、無明顯彎曲變形。
5.1.4條碼字符的墨色均勻,無明顯差異。
5.2 4.2-4.11條款的技術要求應符合樣品所采用的條碼國家標準。
5.1外觀
5.1.1條碼符號表面整潔,無明顯污垢、皺褶、殘損、穿孔。
5.1.2條碼符號中的數字、字母、特殊符號印刷完整、清晰,無二意性。
5.1.3條碼字符無明顯脫墨、污點、斷線;條的邊緣整齊、無明顯彎曲變形。
5.1.4條碼字符的墨色均勻,無明顯差異。
5.2 4.2-4.11條款的技術要求應符合樣品所采用的條碼國家標準。
六、 檢驗方法
6.1環境要求:檢驗室溫度23±2℃,相對濕度50%±5%。
6.2樣品處理
6.2.1樣品應平整、無皺褶、不變形。
6.2.2檢驗標簽、標紙及包裝上的條碼符號時,樣品四周應保留足夠的固
定尺寸。
6.2.3檢驗實物包裝上的條碼符號時,樣品無需處理。
6.3外觀
6.3.1目檢
樣品放在色溫為5500-6500K的D65標準光源下,按5.1條款進行視覺檢查。
6.3.2儀器檢驗
6.3.2.1 測量儀器
采用顯微鏡和網形目鏡測微尺。
6.3.2.2測量步驟
a. 用顯微鏡及網形目鏡測微尺將污點、脫墨放大分割,根據污點、脫墨占
的網格數,求其面積。
b. 將a求得的面積值與該樣品采用的條碼國家標準中限定的面積值比較。
6.4條(空)反射率
6.4.1測量條件
測量條件應符合被檢樣品采用的條碼國家標準。
6.4.2測量儀器
測量儀器采用滿足6.4.1條款的儀器。
6.4.3測量步驟
6.4.3.1儀器校準
6.4.3.2在樣品下放置襯底,襯底應采用反射密度在1.50以上的無光譜選
擇性的漫反射材料。
6.4.3.3在條碼字符條的縱向上均勻取五個測量位置,從起始符終止符逐
一測量各條(空)的反射率,每一高度位置的測量重復上述步驟。
6.4.4數據處理
6.4.4.1取同一高度位置上各條的反射率中的最大值及各空的反射率中的最小值,作為這一高度位置上的條(空)的反射率。
6.4.4.2取五個不同高度位置上的各條反射率中的最大值和各空反射率中的最小值,作為該條碼符號的條(空)的反射率。
6.5印刷對比度(PCS值)
印刷對比度(PCS值)按公式(1)計算。
PCS=RL-RD
RL
式中:RL-條碼中空的反射率;
RD-條碼中條的反射率。
6.6條(空)尺寸誤差
6.6.1測量條件同6.3.1條款。
6.6.2測量儀器
最小分度值為0.01mm的長度測量儀器。
6.6.3測量步驟
在條碼字符條的縱向上均勻取五個測量位置,從起始符到終止符逐一測量各條(空)尺寸,每一高度位置的測量重復上述步驟。
6.6.4數據處理
6.6.4.1取同一高度上各條(空)尺寸誤差的最大值作為這一高度條(空)尺寸誤差的最大、最小值。
6.6.4.2取五個不同高度位置上的各條(空)尺寸誤差的最大和最小值作為該條碼符號的條(空)尺寸誤差。
6.7空白區尺寸
在6.3.1條款規定的光源下,用最小分度值為0.5mm的鋼板尺測量。
6.8條高
測量方法同6.7條款。
6.9數字、字母的尺寸
測量方法同6.7條款。
6.10檢驗碼
按樣品所采用的條碼國家標準中規定的計算方法核對。
6.11譯碼正確性
用條碼識讀設備識讀條碼符號的結果與目測字符核對。
6.12放大系數
條碼長度尺寸的測量方法同6.7條款,放大系數按3.4條款的定義計算。
6.13印刷厚度
在6.3.1條款規定的光源下,用最小分度值為0.01mm的測厚儀或同等精度的儀器測量。
6.14印刷位置
按GB/T14257的規定進行目檢。
6.1環境要求:檢驗室溫度23±2℃,相對濕度50%±5%。
6.2樣品處理
6.2.1樣品應平整、無皺褶、不變形。
6.2.2檢驗標簽、標紙及包裝上的條碼符號時,樣品四周應保留足夠的固
定尺寸。
6.2.3檢驗實物包裝上的條碼符號時,樣品無需處理。
6.3外觀
6.3.1目檢
樣品放在色溫為5500-6500K的D65標準光源下,按5.1條款進行視覺檢查。
6.3.2儀器檢驗
6.3.2.1 測量儀器
采用顯微鏡和網形目鏡測微尺。
6.3.2.2測量步驟
a. 用顯微鏡及網形目鏡測微尺將污點、脫墨放大分割,根據污點、脫墨占
的網格數,求其面積。
b. 將a求得的面積值與該樣品采用的條碼國家標準中限定的面積值比較。
6.4條(空)反射率
6.4.1測量條件
測量條件應符合被檢樣品采用的條碼國家標準。
6.4.2測量儀器
測量儀器采用滿足6.4.1條款的儀器。
6.4.3測量步驟
6.4.3.1儀器校準
6.4.3.2在樣品下放置襯底,襯底應采用反射密度在1.50以上的無光譜選
擇性的漫反射材料。
6.4.3.3在條碼字符條的縱向上均勻取五個測量位置,從起始符終止符逐
一測量各條(空)的反射率,每一高度位置的測量重復上述步驟。
6.4.4數據處理
6.4.4.1取同一高度位置上各條的反射率中的最大值及各空的反射率中的最小值,作為這一高度位置上的條(空)的反射率。
6.4.4.2取五個不同高度位置上的各條反射率中的最大值和各空反射率中的最小值,作為該條碼符號的條(空)的反射率。
6.5印刷對比度(PCS值)
印刷對比度(PCS值)按公式(1)計算。
PCS=RL-RD
RL
式中:RL-條碼中空的反射率;
RD-條碼中條的反射率。
6.6條(空)尺寸誤差
6.6.1測量條件同6.3.1條款。
6.6.2測量儀器
最小分度值為0.01mm的長度測量儀器。
6.6.3測量步驟
在條碼字符條的縱向上均勻取五個測量位置,從起始符到終止符逐一測量各條(空)尺寸,每一高度位置的測量重復上述步驟。
6.6.4數據處理
6.6.4.1取同一高度上各條(空)尺寸誤差的最大值作為這一高度條(空)尺寸誤差的最大、最小值。
6.6.4.2取五個不同高度位置上的各條(空)尺寸誤差的最大和最小值作為該條碼符號的條(空)尺寸誤差。
6.7空白區尺寸
在6.3.1條款規定的光源下,用最小分度值為0.5mm的鋼板尺測量。
6.8條高
測量方法同6.7條款。
6.9數字、字母的尺寸
測量方法同6.7條款。
6.10檢驗碼
按樣品所采用的條碼國家標準中規定的計算方法核對。
6.11譯碼正確性
用條碼識讀設備識讀條碼符號的結果與目測字符核對。
6.12放大系數
條碼長度尺寸的測量方法同6.7條款,放大系數按3.4條款的定義計算。
6.13印刷厚度
在6.3.1條款規定的光源下,用最小分度值為0.01mm的測厚儀或同等精度的儀器測量。
6.14印刷位置
按GB/T14257的規定進行目檢。
七、 檢驗報告
檢驗報告根據樣品的檢驗內容而定,通用商品條碼符號檢驗報告見附錄
其他類型條碼符號的檢驗報告格式參見附錄A。
檢驗報告根據樣品的檢驗內容而定,通用商品條碼符號檢驗報告見附錄
其他類型條碼符號的檢驗報告格式參見附錄A。
八、 抽樣
本標準依照GB2828國家標準抽樣。
本標準依照GB2828國家標準抽樣。